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157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
1、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由3.00元调整为4.50元。
2、专用票据:收费标准仍由你厅按印制工本费自行核定,报我局备案。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二、接本通知后,你厅应通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一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