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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0-31 生效日期: 1950-10-3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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