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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1-10 生效日期: 1950-11-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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