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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明电[2002]1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自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以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以吉省价收字[2002]2号文件的形式,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实际对我省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到目前为止已超过了国家规定在2月底之前停止收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后期限。为进一步督促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全省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坚决取消上述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收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各地和省直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及时落实。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更不得拖延、观望。

  二、要狠抓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政策,受到了广大务工人员的普遍欢迎和拥护,他们都期待着这一政策的最后落实。如果个别地方不按时取消有关收费,不能把政策落到实处,将会让政府失信于民,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防止存在死角。同时也不得在停收之前突击收费和预收全年的费用。

  三、要严肃纪律。各部门凡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超过5元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原工本费标准停止执行。请省直各有关部门立即上报有关材料,重新核定证书工本费标准。凡3月1日后仍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都必须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收缴财政并根据情节预以罚款。为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2]6号文件的,我们将建议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要掌握情况。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情况,请将本部门和本地区第一阶段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审核处理及各部门取消收费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于3月末报省物价局。

  五、要加强检查。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将于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省直和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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