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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半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格进行清理认定
  (一)尚未参保的集体企业
  依据国发[2000]8号和吉政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能一次性缴纳应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且有持续缴费能力的单位,可以纳入集体养老保险范围;不能一次性缴纳应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又无持续缴费能力的单位,不能纳入集体养老保险范围。其中:
  1、在职职工可到社会保险部门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历年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欠费。
  2、退休人员可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中断养老保险或只报表长期不缴费的集体企业
  生产经营正常并能一次性补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含利息和滞纳金),且有持续缴费能力的单位,可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交欠费又无能力持续缴费的单位,由劳动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民政和社会保险部门,通过定期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其中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封存保留。其中: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自愿续保的,可到社会保险部门的个人缴费窗口按历年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补交欠费,办理续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中断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将档案移交到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中断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到社保部门个人缴费窗口按历年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补交欠费用,续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实行单基数全额缴拨
  自2002年4月1日起,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单基数、全额缴拨。即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5%、个人按缴费工资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能一次性补交欠费,并能正常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实行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不能一次性补交欠费的,可先缴纳个人帐户部分和当期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做出还款计划,全额拨付退休费,待全部还清欠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不能补交欠费又不能正常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暂借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三、尽快规范县(市)、区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集体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尽快向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创造条件。实行单基数、全额缴拨以后,属于以前企业拖欠的养老金,由企业制定计划并负责补发。属于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也要制定还款计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保部门监督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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