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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原油管道运输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1]217号
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原油管道运输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司重组改制为中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377号文件和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对各环节实际运营成本的审核,现将原油从油船输送到炼厂油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管道运输费每吨11.1元。
  二、港作费每吨2.95元。
  三、卸油费每吨8.6元。
  以上标准从你公司改制重组为中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实行分开核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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