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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验收组织。全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对整顿后保留的乡镇煤矿,采取逐级验收、逐级审查、省政府批准、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各地应由政府负责组织煤炭、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检查验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依法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的监督。

  二、验收程序。停产整顿矿井的复产验收,具体标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3号文件执行。经验收后的乡镇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县、市两级政府国土资源、煤炭、环保、公安等部门也必须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签署验收意见,再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本文下发之前已经验收复产矿井,应将验收时所有资料逐级审核签字后,上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发有关证照。对未重新核发证照的,一律无条件予以关闭。

  三、验收时间。10月底以前,关闭矿井必须全部关闭到位。11月上旬,由各市、州政府组织关闭矿井的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必须在1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11月底前,各市、州应完成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自检验收,并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有煤矿自检验收时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3号文件执行。12月,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和复产矿井进行抽检。小煤矿的整顿工作原则上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四、“四证”审批。从2001年10月1日起,“四证”的审批权限一律上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上述部门要对本意见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必须在10月底前由原发证机关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经整顿仍不合格实行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

附件:
 1、国有煤矿复产验收审批表(略)
 2、乡镇煤矿复产验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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