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281号
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厅组织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
(一)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其中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人每科20元;
(二)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人每科40元:
二、请你厅接此通知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各考点统一向考生收取上述费用。
三、考试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你厅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金额上交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你厅要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