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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 2008-03-06
发布部门: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水安办[2008]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和《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的精神,为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我部决定今年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季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认真组织填报《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表格可在水利部网站人事劳动教育栏目下载)和编写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的范围为: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确定的相关领域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层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避免出现迟报、缺报和漏报现象,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情况。请各单位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系人的姓名、处室、职务和联系电话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工作阶段总结和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向所属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措施、推动工作。我部每季度将通报各地区、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钱宜伟
  电话:010-63202737
  传真:010-63202726
  电子信箱:qian@mwr.gov.cn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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