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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 2008-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我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局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必须在我局登记。
  (二)根据我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131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在我局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局(办)组织或主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局进行登记。
  (四)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内容一致),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四)《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局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8年10月30日前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编入2008年度《成果公报》,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我局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局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我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08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贺敬娜
  电话:(010)84915158
  传真:(010)84915158
  E-mail:hejn@craes.org.cn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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