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稽查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2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有稽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资料清单》、《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书》、《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分适用于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两种类型)共五种,现予发布实施。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过程中的其他文书,本通知未作统一规范的,有稽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