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4]41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