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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05]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推动我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充分发挥典型先行示范作用,在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11个县(市、区)为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以下统称示范县)、15个部门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领导
  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加强领导和重点指导,并作为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负起责任,把示范县、示范单位作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联络点,指导督促其不断完善制度,加大推进力度,做好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指导,总结推广其经验,推动本系统、本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全面提高。

  二、发挥示范县、示范单位先行示范作用
  各示范县、示范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本县、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真正当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试验田”、“样板田”。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冀政(2005)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大力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法活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要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切实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对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措施示范县、示范单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工作。
  省政府对示范县、示范单位定期进行审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落后于其他县(市、区)、单位,或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以及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对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先进典型单位,要及时确定为示范县、示范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对示范县、示范单位依法行政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指导示范县、示范单位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好示范作用。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媒体报导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推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示范县、示范单位每半年要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向省政府报送的依法行政情况报告中,要有示范县、示范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内容。
  各地各部门通过典型示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名单
  一、依法行政示范县(11个)
  藁城市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张北县
  卢龙县
  唐山市丰南区
  文安县
  徐水县
  青县
  冀州市
  巨鹿县
  邯郸市丛台区
  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5个)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石家庄市交通局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国税局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唐山市畜牧水产局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保定市水利局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邢台市交通局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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