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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国有农(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并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果品、毛茶、药材、生姜、藠头、花生、糖料蔗、果蔗、黄花莱、花卉、经济林苗木、果用瓜、蚕茧、辣椒、槟榔芋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莲子、藕、芦苇、席草、荸荠、鱼、龟、鳖、珍珠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竹笋、棕片、木本油料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入;
  (五)特种养殖收入,包括牛蛙、蛇收入;
  (六)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七)牲畜收入,包括猪皮(暂停征收)、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依照本意见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规定和当地农业特产品的生产收购情况,采用列举具体品目的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内应征税的税目税率表,报经市州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金额。收购烟叶的计税依据包括由收购单位支付的收购金额和价外收入及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
  (三)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其计税依据折算为原产品实际收入。具体折算办法由县市区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并报市州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生产环节应纳税额=应税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收购环节应纳税额=应税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四、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承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立项进行科学试验,在试验期间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河滩、湖洲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2一3年;对在新开发水面从事养殖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1一3年;
  (三)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少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
  (四)对于以核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核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与正常年景收入相比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
  歉收50%以上的免征;歉收30%以上不到50%的减征50%;歉收30%以下的不予减征。农业特产税附加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相应减免。
  (五)对利用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种植少量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予以免税。
  减税、免税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对应税品目和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报省财政厅或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五、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和核定办法,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
  凡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意见从向生产者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三)征收机关应采取查帐征收、评产征收、定额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的原则分品种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
  (四)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收购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按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六)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
  (八)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者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意见征收农业特产税。
  (九)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业特产税按上述意见进行征收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湖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率 │       │税率 │        │ 税率 │
│  税目   │ (%) │  税目   │(%) │   税目   │ (%) │
│       ├─┬─┤       ├─┬─┤        ├─┬─┤
│       │生│收│       │生│收│        │生│收│
│       │产│购│       │产│购│        │产│购│
│       │者│者│       │者│者│        │者│者│
├───────┼─┼─┼───────┼─┼─┼────────┼─┼─┤
│一、园艺产品 │ │ │  3、芦苇  │ 8│ │  3、香菇   │ 8│ │
├───────┼─┼─┼───────┼─┼─┼────────┼─┼─┤
│  1、果品  │ 8│ │  4、席草  │ 8│ │  4、蘑菇   │ 8│ │
├───────┼─┼─┼───────┼─┼─┼────────┼─┼─┤
│  2、毛茶  │ 8│ │  5、荸荠  │ 8│ │五、特种养殖产品│ │ │
├───────┼─┼─┼───────┼─┼─┼────────┼─┼─┤
│  3、药材  │ 5│ │  6、珍珠  │ 8│ │  1、牛蛙   │ 8│ │
├───────┼─┼─┼───────┼─┼─┼────────┼─┼─┤
│  4、生姜  │ 5│ │  7、鱼   │ 8│ │  2、蛇    │ 8│ │
├───────┼─┼─┼───────┼─┼─┼────────┼─┼─┤
│  5、藠头  │ 5│ │  8、龟   │ 8│ │六、烟叶产品  │ │ │
├───────┼─┼─┼───────┼─┼─┼────────┼─┼─┤
│  6、花生  │ 8│ │  9、鳖   │ 8│ │  1、晾晒烟叶 │ │20│
├───────┼─┼─┼───────┼─┼─┼────────┼─┼─┤
│  7、糖料蔗 │ │ 5│ 10、捕捞品 │ 8│ │  2、烤烟叶  │ │20│
├───────┼─┼─┼───────┼─┼─┼────────┼─┼─┤
│  8、果蔗  │ 8│ │三、林木产品 │ │ │七、畜牧皮毛产品│ │ │
├───────┼─┼─┼───────┼─┼─┼────────┼─┼─┤
│  9、黄花菜 │ 5│ │  1、原木  │ │ 8│  1、猪皮   │ │ 5│
├───────┼─┼─┼───────┼─┼─┼────────┼─┼─┤
│  10、花卉 │ 8│ │  2、原竹  │ │ 8│  2、牛皮   │ │ 5│
├───────┼─┼─┼───────┼─┼─┼────────┼─┼─┤
│11、经济林苗木│ 5│ │  3、生漆  │ │ 8│  3、羊皮   │ │ 5│
├───────┼─┼─┼───────┼─┼─┼────────┼─┼─┤
│  12、果用瓜│ 8│ │ 4、天然树脂 │ │ 8│  4、羊毛   │ │10│
├───────┼─┼─┼───────┼─┼─┼────────┼─┼─┤
│  13、蚕茧 │ 8│ │  5、竹笋  │ │ 8│  5、兔毛   │ │10│
├───────┼─┼─┼───────┼─┼─┼────────┼─┼─┤
│  14、辣椒 │ 8│ │  6、棕片  │ │ 8│  6、羊绒   │ │10│
├───────┼─┼─┼───────┼─┼─┼────────┼─┼─┤
│  15、槟榔芋│ 5│ │ 7、木本油料 │ │ 8│八、报请批准开征│ │ │
│       │ │ │       │ │ │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 │
├───────┼─┼─┼───────┼─┼─┼────────┼─┼─┤
│二、水产品  │ │ │四、食用苗产品│ │ │        │ │ │
├───────┼─┼─┼───────┼─┼─┼────────┼─┼─┤
│  1、莲子  │ 8│ │  1、黑木耳 │ 8│ │        │ │ │
├───────┼─┼─┼───────┼─┼─┼────────┼─┼─┤
│  2、藕   │ 8│ │  2、银耳  │ 8│ │        │ │ │
└───────┴─┴─┴───────┴─┴─┴────────┴─┴─┘
  注:1、辣椒限道县、宁远县、汝城县、江华县、江永县征收。
    2、槟榔芋限江永县、临武县征收。
    3、暂停征收猪皮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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