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证监发[2008]17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招商证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的请示》(招证发[2008]23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定,经现场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香港中路营业部”)开业。
二、对张辉(身份证号码:370102197408062912)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无异议,同意其担任香港中路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三、确认香港中路营业部的营业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中路89号琴岛大厦第八、九层,营业部营运资金为500万元。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批复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应督促香港中路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自觉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促进青岛证券市场发展。
特此批复。
二○○八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