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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发[200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现阶段实施县域突破,解决“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和应对WTO挑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小城镇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州人民政府就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落实省、州各项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重视发展小城镇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和“放水养鱼”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充分给予小城镇发展的自主权,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小城镇财政实力,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城镇;要合理规划,统筹兼顾,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同时,充分利用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区位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
  各县(市)要将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以常务副县(市)长为组长的小城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设立办公机构,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进一步落实省、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试点镇的扶持力度,赋予试点镇县(市)级经济管理权、城镇统一规划权和相应的审批权;试点镇要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并将县(市)驻镇的各站所放到试点镇统一管理;全面落实试点镇党、政正职领导享受副县级待遇的政策。
  (三)赋予试点镇干部任免权和管理权。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试点镇党、政正职领导由县(市)委管理,副职领导的任免应充分征求和尊重镇党政正职领导的意见。

二、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   (四)加大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凡是在城镇有合法和固定住所的,或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或投靠直系亲属的,或被征用土地而无地的农民及外来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除工本费以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五)农民进入城镇超过一年以上的,以年度计算,其应承担的义务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
  (六)鼓励农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对进入城镇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时,凭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有关就业证书,只收登记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市场主办单位优先考虑为其安排摊位,免收或少收一年的市场管理费。
  农民进入城镇开办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或注册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即可办理手续。
  农民进入城镇从事托儿所、诊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的,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农民进入城镇参加各级劳动就业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免收或少收培训费;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免收鉴定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八)对农民在城镇内建房所涉及的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按规划统一设计的自建用房,除依法颁发的证明可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加快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城镇管理体   (九)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加大试点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各试点镇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政府机关的岗位设置、职级条件要面向社会公开;人员配备应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真正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务实的政府管理机制;对改革富余人员要引导其创办经济实体或产业协会等,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十)继续搞好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试点镇形成的税金全部由当地税务部门收缴,进入镇级财政;按照分税制要求,除上交国家的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应确定一个合理的上缴县(市)财政的基数,超收部分应全部留给镇级财政,以促进小城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十一)加大撤乡并镇和村屯改革的力度,壮大小城镇规模。按照全州经济发展远景规划和试点镇的优势及潜在的带动能力,进一步搞好撤乡并镇工作。要采取扶持和发展中心村的方式,吸引边远村(屯)的农民向中心村靠拢,壮大中心村的规模,促进村级经济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加大农民承包土地有偿流动的改革力度,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经营能手从事经纪人工作或进镇务工、经商,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地块,使其连片经营,获取规模效益。进镇农民的原有承包地可以通过委托代耕、租赁、转包和入股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严格限制农村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分散在边远山区且生产、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的小自然屯的建房用地应严加控制,鼓励农民到中心村建房或进镇购买住房。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农民公寓或住宅小区,经批准可划拨供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有偿使用。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收益,除上缴省的,全部留给镇级财政,以支持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十三)改革思维模式,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各县(市)要在落实好省、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和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BOT和TOT融资方式,走出一条政府引导、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州、县(市)两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立小城镇发展基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各类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数额,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的住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贷款业务。

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促使小城镇建设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十四)各试点镇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重新审视已制定的规划。对起点低、特点不突出、明显落后和不符合实际的规划要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布局、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对规划区内的土地资源以及生产、生活设施要进行合理布局,注意发挥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做到城乡结合、镇村同步;要注意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
  在制定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的同时,要编制镇区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即对中心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工贸小区等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分片开发、配套建设。驻镇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小城镇建设规划。
  (十五)州及各县(市)要落实制定规划所需的资金。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合法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县(市)的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经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六)各县(市)要对小城镇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全州其他乡(镇)也要借鉴试点镇的经验,制定本乡(镇)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科学的规划,突出城镇的特点和建筑风格,明确产业的发展方向,确定奋斗目标,实施有序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七)建立小城镇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主管部门,对试点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都要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帮助试点镇搞好规划的落实,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试点镇取消试点资格。

五、依托自身优势,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十八)发展优势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工业基础比较好的镇,要在巩固原有基础的同时,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在专、精、特上下工夫。现阶段,要重点发展既有原料基地又有市场空间的农产品和畜牧产品加工业;要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镇域工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的附加值;要加大改革力度,搞好资产重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镇域经济的竞争能力。
  (十九)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乡(镇),要在稳定农业的基础上,依托龙头加工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依托经济协作组织和示范户,发展食用菌、中药材、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烟叶、亚麻等特色产业;依托长白山、满天星、六顶山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依托产业协会、经营网络和农村经纪人,大力拓展农副产品市场,使之逐步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种(养)植(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型经济产业链。
  (二十)各试点镇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商业服务业。要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吸引业主投资兴建市场,聚拢人气和物流,活跃城镇经济;通过建立销售服务网络体系,逐步使小城镇成为工业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的物流中心。
  (二十一)各县(市)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享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与贸易政策规定》(延州政办发[2003]18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划出范围,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园区、经济发展区,完善各种服务功能,吸引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原则上农村新办企业都要建在小城镇;有条件的县(市)要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重组的时机,有意识地将中小企业集中到小城镇,壮大小城镇的经济实力。

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二)各试点镇要结合镇区实际,本着适度超前、满足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标准。要搞好镇区的给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道路、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实施小城镇发展规划打下基础;要建立城市建设运营机构,统管小城镇基础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市场化进程。
  (二十三)继续拓展经营城市理念,制定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推出重点开发项目及参与项目建设的规则和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开发与建设,推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四)依托社会力量,本着以人为本、远近结合、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搞好小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建设。对确需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的项目,要有专人负责,率先落实;将较小的美化、绿化项目,分解到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完成。
  (二十五)进一步加快小城镇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与省、州、县(市)乃至全国的快速信息网络传输方式。今明两年各试点镇要创造条件加入省小城镇改革与发展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宣传本镇的优势产业和产品,发布供求信息,学习外地经验,促进自身发展。

七、搞好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完善综合治理。各试点镇要针对镇区人口构成复杂的特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和邪教等各种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十七)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逐步适应城镇生活方式,更新生育观念,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小城镇的思想文化阵地。

八、其它   (二十八)本意见适用于省、州试点镇,非试点镇可参照执行。
  (二十九)本意见由州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经研体改办)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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