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龙潭热电厂锅炉直接供热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3]7号
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龙华热电厂锅炉直接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热电厂由于电力体制改革,接替吉林热电厂承担锅炉经减温减压器直接供热工作的实际情况,仍按1976年水利电力部有关政策,以锅炉直接供热的供热价格,在政府定价基础上上浮10%的规定执行,即龙潭热电厂继续执行吉林热电厂的热价政策及现行价格。此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