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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 2002-06-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2]215号

为了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种发票统称发票,下同)实物管理操作秩序,准确反映发票领发、存情况,确保发票接收、发放、库房保管及核算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现就内部库房发票实物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接收
   (一)省局凭印制单位的'发票送货单'(简称'送货单',下同)以及发票抽验后填制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入库单'(简称'入库单',下同)入库各类发票。
   (二)市(州)局凭印制单位的'送货单'或省局开具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调拨单'(简称'调拨单',下同)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三)县(市、分)局凭市(州)局开具的'调拨单'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二、发票发放
   (一)省、市(州)、县(市、分)局按规定调拨发票,应先开具'调拨单',并由领购双方签字办妥手续,然后凭'调拨单'进行实物交接。
   (二)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所需发票通过县(市、分)局库房发放,并按月向综合科报送发票领、发、存报表。
   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发售发票、代表发票仍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1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7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发售、代开台账,严格管理。
   (三)发票计划进行内部调剂,应先经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批准,由上一级管理部门按调出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对调出单位开具红字'调拨单',对调入单位开具蓝字'调拨单',然后,双方分别凭红字或蓝字'调拨单'进行实物调剂。
   (四)发票按规定需内部退库的,应先由退库单位造具清册并经上级管理部门核对所退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无误后,开具红字'调拨单',办理退回发票手续。

  三、发票运输、仓储保管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湘国税函[1996]217号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5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用车,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库房建设、库房安全管理等规定,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库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按规定分开保管,并根据发票的顺序号码依次存放分类管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非库房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四、账簿设置及管理要求
   省、市(州)、县(市、分)局、税务所均应分别设置'总账'、'分类账'、'分户账'、'日记账'(式样附后,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仍执行原有台账管理规定。
   新的账簿从2002年7月1日启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汇总当月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数量、金额。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五)'普通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普通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发票和带单位名称的衔头发票(简称衔头发票,下同)分别汇总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六)'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种普通发票、衔头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七)'普通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普通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发放)的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八)'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普通发票印制(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九)各级国税机关库房实物和台账管理要按规定定期盘存、核对,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准确反映发票印(领)、发、存情况。

  五、工本费核算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库房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结算价核算并登记台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照总局规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二)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含电脑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三)衔头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六、发票报废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普通发票按政策规定报废,应造具清册逐级上报,发票集中市局清理核对,报省局批准后统一处理。
   (三)衔头发票报废,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造具清册并说明报废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并通过湖南征管4.30或CTAIS软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市(州)局批准后处理。
   发票报废,有关资料必须完整存档。

  七、发票日常管理及报表报送
   (一)发票内部的日常管理、检查由各级征管、综合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报送库房实物报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县、市、分局月末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市、州局季末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省局季末终了后20日内汇总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
   普通发票领(印)用存报表(见附件):县、市、分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市、州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各类账本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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