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计饲[2002]3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2002年继续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及磷酸氢钙、菜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但单一大宗饲料的豆饼(粕)、花生饼、骨粉(肉骨粉)、油渣饼、血粉不再属免免范畴。
(二)饲料:配(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
二、审批程序
(一)鉴于2002年全国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大多数企业刚办完2001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经研究, 对已办理2001年度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2002年度继续有效,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2001年、2002年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2001年度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应按规定办理饲料免税手续。否则不予免税。
(三)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省级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原件(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饲料产品标准(原件);
(5)饲料产品标签(原件);
(6)预混料和饲料级磷酸氢钙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批准文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检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2002年度湖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表(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粘贴、空项)一式四份(见附件2)。
企业持上述资料经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然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市(分局)报市、州国税局审批。
(三)抽样品种及数量:配(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分猪、鸡、鸭、鱼和其他特种动物料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产品数量在4个(含4个)以下的,各抽1个产品、4个以上的各抽2个产品。
四、抽样时限
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安排抽样,并在8月1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承检单位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检测工作,省饲料办在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逾期不再办理(新办企业除外)。
五、检验项目(见附件1)。
六、各市、州饲料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特别要重视检查化验设施及人员的配备,要求每个企业要具备对原料和产品常规指标进行化验的手段和能力,至少有一人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检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七、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的登记表尽快发到申报企业;并督促饲料企业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饲料产品免税检验项目
附件2:2002年度湖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