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16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戒毒及有关费用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戒毒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公安系统所属强戒毒强所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第 十五 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的规定,核定进入公安系统所属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费标准为:生于是脱瘾期每人4000元;康复期每人2000元。戒毒费用含治疗、护理、戒毒药品、检验、水电、被褥、洗漱用具、伙食等费用。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二、强制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你厅接此复函后,应督促全省公安系统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2002年7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须报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