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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字〔2006〕38号)精神,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资金使用情况动态、反映各地商务促进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明确专人,及时报送
  各地商务主管机构的财务部门在做好基金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要明确专人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报送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及网络传输系统,做好数据的加工、整理、报送工作,数据报送要及时,不得迟报、漏报。
  各地负责报送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工作的人员名单,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我部财务司(基金管理处)。从2007年第4季度开始,相关数据采取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新增数据报送功能,具体要求在网上通知)和报表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三、加强沟通,确保质量
  为确保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季报报送工作的质量,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中央对各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与规定,掌握本地资金额度和拨付进度等。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业务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上报的季报,要做到数字相互衔接、收入支出匹配、汇总准确无误。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2007年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表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
( 2007 年第 季度)
项目数量: 个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申报情况 实际批复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 资金到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资金预拨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中央资金 地方配套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中央 地方
总 计
一、重点工程
1 优化机电和高新产品结构资金
2 知识产权保护网
3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4 品牌万里行
5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6 东桑西移
7 万村千乡
8 万商西进
9 “双百”市场工程
10 人才强商
11 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
12 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
二、日常工作
1 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2 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3 北东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4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5 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
6 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
7 中俄森林开发与合作
8 其它专项资金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表编制说明
    一、指标解释
    (一)项目类别:指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通知规定的某一专项资金类别。2007年需上报的资金类别共21种,见季报表。以后报送内容如有变动,直接修改网络报送系统表格。
    (二)项目申报情况:指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规定,提出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
    (三)实际批复情况:指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批复或由地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指已批复项目的业务完成情况。其中,需经实际验收的项目,要在验收完毕后填报。项目完成金额,指该项目批准予以支持的金额。
    (五)资金到位情况:指地方实际收到中央拨付的资金额度和地方已安排到位的配套资金额度。
    (六)实际执行情况:指地方对已完成项目拨付资金的情况,包括范围与项目完成情况一致。
    (七)资金预拔情况:指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在项目未实际完成时预拨资金的情况。
    (八)资金结余情况:指到报告期止,地方尚未拨付的资金。年终时,须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分列其中已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和未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并附文专门予以说明。
    二、上报要求
    (一)各企业或项目单位上报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省市上报时,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金额一律四舍五入,不带小数。
    (二)数据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据,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三)每季后10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数据;季后1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至商务部财务司。
    三、报送方式
    各省市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按季向商务部(财务司基金管理处)传输数据并报送书面材料。实行分级管理的省市,省级以下报送方式和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联 系 人:郭进有、罗昊
    联系电话:65198664,65198922
    传  真:6519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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