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2-12 生效日期: 1962-02-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62)法行字第2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况。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写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的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