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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发[200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3号),现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等形式,以及事业单位采取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凡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属开征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范围。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1-3%的年率征收。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提供单位或占用单位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五、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的,应予以警告,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拨款(含主管部门)或通过银行扣缴。

  六、市人民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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