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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24 生效日期: 1991-10-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91〕民他字第4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 一百五十八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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