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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振鲁国际交流中心与德国劳特斯公司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0 生效日期: 1999-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221号

山东省振鲁国际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山东华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与德国劳特斯公司联合创办“山东华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已经省政府鲁政字(1999)11号文批准。根据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结合合作办学的学生年培养成本,现核定“山东华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含住宿费)

  二、该校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收取的学费要专项用于教学和学校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招收新生入校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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