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厅函[2007]300号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