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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计委、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财政、山东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济银发[1999]580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山东省管辖分行,各市地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银行[1999]2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实行“封闭贷款”是国家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改革发展和盘活银行资产的一条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封闭贷款”业务的开展。

  二、 银行实行“封闭贷款”既可以对一个企业,也可以对一个企业的某种产品;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封闭贷款可以由不同银行自愿选择。

  三、 国有亏损工业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银行支持,实行封闭贷款。各市地经贸委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银行申请封闭贷款。

  四、 《封闭垡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政府救助方案”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经贸委制订的扭亏解困方案或相关的政策措施。

  五、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克服困难,积极发放封闭贷款。要加强封闭贷款的管理。严格执行“双签”制度,切实防止发生新的风险。对已经获得贷款承诺或贷款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

  六、 各市地经贸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直辖市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定期检查封闭贷款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七、 省、市地扭亏增盈资金要俦支持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扭亏脱困。

  八、 请各市地经贸委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部门从省重点扭亏的137户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取3-5户企业,于10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省经贸委将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16日 银发[1999]2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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