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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检查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包括计划的完成进度、项目的编制质量和采标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项目实施阶段的确认情况,以确定能否按时完成任务;检查各项目在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报批等阶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检查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方法标准是否按要求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作出分析及计划调整,以最大限度的采标。
  (二)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经费的安排和具体使用情况。根据项目预算安排,重点检查项目经费的分解下达及拨付情况;经费到位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具体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及经费的变动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有无单位或个人截留或挪用等违规问题。
  二、检查的范围及时间
  承担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且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
  检查的时间从2007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三、检查的方法
  (一)实地检查、委托检查、走访调研、听取汇报、电话沟通等。
  (二)对行业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院所等单位,如涉及分层下达项目任务且项目经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施延伸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应在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通知》(国标委计函[2007]51)要求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此次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派出6个检查工作组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查工作环境和条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账册、凭证等,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出整改方案,并在检查结束之前,将具体整改措施及项目执行承诺方案提交检查工作组。
  质检总局联系人: 倪大航   宋凤林
  联系电话: 82262059  82262060
  国家标准委联系人: 孙旭亮   崔华
  联系电话: 82262615  822626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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