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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 1995-01-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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