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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29 生效日期: 1996-02-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 二百二十一条和第 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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