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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332号
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鲁体产字(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委发放的《体育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9)8号文批准立项收费。现核定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40元(包括正本、副本、镜框、审批登记表);《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每证20元。
  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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