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6]209号
天津、山东、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计划,你省(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将于2007年开展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以下简称清查工作)。为认真做好2007年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查工作组织。各省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清查工作作为2007年度的一项重要林业工作,合理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成立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林业厅(局)的主要领导任组长,资源、计财、林业调查(勘察)设计院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等部门或单位参加,全面负责本省连清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应设在林业厅(局)资源处,具体承办各项工作。
二、积极作好清查工作准备。各省和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林计发〔2006〕172号)和2007年试点财政项目申报指南(林计发〔2006〕187号)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清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各省要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确保按不低于国家投入1:1的要求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并认真做好清查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质量责任制、跨期质量责任追究制、改设样地和目测样地审核批准、情况通报简报等清查工作制度,及时制定和完善技术规范,积极做好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队伍组建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执行技术规定。各省要按照我局2004年颁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认真制定清查方案和操作细则。清查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要在2006年11月15日前报我局,并抄报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我局资源司或其委托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将对各省技术方案审查批复。各省根据批准的技术方案,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操作细则的制定工作,经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查批准后报我局备案。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和操作细则的要求,做好地面样地调查和遥感样地判读工作。
四、精心组建清查队伍。清查工作须由具有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以具有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承担完成。要坚持以专业调查队伍为主的原则,及早组建清查队伍。要按照“统一组织、全员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抓好技术培训,做到“人员确定、时间保证、内容全面、操作具体”,切实保证培训效果。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加强对监测区内各省队伍组建和技术培训的指导与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局资源司。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切实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加强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力度,全面强化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审”的三环节管理,加大清查成果审查力度,努力提高成果质量。各省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尤其要高度重视新增生态因子的调查,积极做好新增生态因子调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质量检查与监督工作;加强新技术、新仪器的使用和应用研究,积极做好遥感判读,全面应用GPS技术,鼓励推广使用数据采集器技术,并认真做好新技术的试验、总结工作。
六、按时保质完成清查工作。各省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生产安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抓好进度,按期提交清查成果。各省应在2007年9月底前将经过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资料和遥感判读结果送交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并要积极配合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做好内业统计分析工作;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应严格验收调查资料,及时完成成果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将主要成果上报我局。同时,在清查工作过程中,要重视对林业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措施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的收集,加强对权属问题、林种问题、林地流失、地类变化、采伐消耗等方面的专题调研与分析,为完善清查成果分析提供依据。
七、重视综合监测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扩充生态状况监测内容,探索生态状况监测技术方法,2007年我局将在有关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中开展综合监测试点工作。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有关试点省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与林业科研院校合作,紧密联系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实际,全面分析生态状况监测的信息需求,认真做好试点方案的设计,系统研究生态状况监测指标,开展土地退化、森林健康、森林功能、生物多样性、森林生物量等方面的生态状况评价,形成反映森林生态状况及其功能效益的数据采集、分析与评价技术体系,为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面实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奠定基础。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