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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6]128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进一步规范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特制定《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类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含参赞及主持工作的秘书级人员,以下简称参赞)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是指参赞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参赞岗位前,将本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及由本人保存的财务文件、财务档案等编制移交清册,按本办法规定移交给接任参赞。
第二章 交接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交接期限的,需由驻外经商机构提出建议,报部人事司和财务司批准。

    第五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应在国外当面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离任参赞必须提前回国的,所在驻外经商机构应事先报部人事司和财务司,经批准后,由离任参赞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接内容,在国内与接任参赞进行交接。

    第六条 参赞财务交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驻外经商机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任期内分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交接日资产负债表。
  (四)交接日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余额及核对情况。
  (五)支票、信用卡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包括实物资产的盘点及对盘点情况的说明。
  (七)财务、预算方面重大事项、未了事项、遗留事项。
  (八)馆舍及相关设施、设备情况。
  (九)相关会计档案,包括离任参赞保存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往来函电等。
  (十)馆舍资料,包括房地产证书、契约及建设档案资料等。
  (十一)其它需要移交的财务事项。

    第七条 离任参赞对所移交的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由驻外经商机构存档,一份报部财务司备案。

    第九条 离任参赞应如实向接任参赞提供有关情况,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故意为交接工作设置障碍的,接任参赞有权拒绝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及时向部人事司、财务司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驻外经商机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财产管理员对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应予积极支持,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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