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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44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收费标准的报告》(鲁公交(1999)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报送的关于建设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资金投入情况及全省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简称IC卡)拟发放数量(400万卡),核定我省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为首批发放每卡80元。400万卡发放完成后,你厅要及时将IC卡系统收支情况书面报告省物价局、财政厅。需要继续发放的,每卡60元。遗失补办、损坏更换,每卡20元。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一卡一票,方可收费。
  该项收费资金属省级预算外资金,由省交警总队统一收缴,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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