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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结构安排特点,自2006年11月7日起,对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放开价格控制,原有关业务通知中“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的规定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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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结构安排特点,自2006年11月7日起,对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放开价格控制,原有关业务通知中“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的规定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