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为解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容量小、证件信息不规范等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二、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此前已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后如符合要求的,统一换发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各地区如果需要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订购,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申领。
四、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事宜,可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870、64463015)。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