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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场发[2006]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采取国家抽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自查的方式进行。我局委托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分别对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1个省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进行了抽查,同时部署其它20个省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自查。抽查结果显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3.1%,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5.3%(详见附件)。根据国家抽查和省级自查结果,我局决定对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种子样品合格率达到100%的陕西湖北湖南,苗木苗批合格率达到100%的安徽江西湖北云南甘肃,对在自查工作中认真部署落实,上报材料内容齐全的河北山西吉林广东、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予以通报表扬。对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个人(见附表)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保证为林业“两大体系”建设提供优质种苗的战略高度,加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继续严格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等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格要求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把档案的建立作为种苗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强化种源管理,严格调拨环节的质量把关,种源不清和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坚持不调、不用。要加强对国家造林良种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优先使用林木良种,推进造林良种化进程,提高营造林质量。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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