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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地产转让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2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地产转让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我局[1997]湘价房字第72号《关于制定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具备从业资格的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地产转让代理服务的,可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国土部门所属的地产交易所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为土地交易者办理地产转让有关办证工作,不得向交易者收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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