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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级价格成本调查职能等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20号
新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价格成本调查工作职责和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湘价成(2002)27号文件印发的《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包括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县级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县级价格成本调查机构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后可按规定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审核职责。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县级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涉及商品价格成本的企业、涉及服务价格成本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成本调查审核,为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价格成本顾问和提供成本费用评估鉴证,价格成本管理业务咨询,可按我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湘价费字(1995)200号文件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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