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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比往年有所减少,但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当前已进入冬汛时节,寒潮、强冷空气等恶劣天气频发,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仅11月份以来,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就接连发生多起重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有效遏制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全面构建平安渔业的目标要求,现就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平安渔业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把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二、突出重点,立足防范,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地要针对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尽快组织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防碰撞为重点的渔船渔港安全检查活动。要深入渔船建造单位、渔业生产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生产作业危险较大和船员、乘员人数较多的渔船以及老旧渔船的监督检查,严把进出渔港签证关,督促渔船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救生设备和职务船员,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要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监督检查,增强渔船和港区防火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确保在港渔船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确保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的“五落实”。要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严查无证渔民上船上岗现象,加大对超载、违规装载和超航区航行作业渔船的查处力度,提高安全检查和集中整治效果。
  三、贯彻预案、落实值班,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层层建立并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渔业安全应急通信网络畅通。要积极组织、引导和落实渔民编队编组生产,提高渔船海上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发挥渔政执法船艇的作用,及时处置和救助海上遇难渔船和船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要加强与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气象预报、灾害警报,提醒渔船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渔民返港的有利时机,继续抓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到他国管辖海域、共管水域、公海和南沙生产的渔民还要加强涉外渔业法法规的宣传培训,有效控制涉外和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责任,严格追究,规范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及其事故直接责任人尤其是船长,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予以通报,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提高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心。对管理部门存在的安全监管不到位、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以进一步提高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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