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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结算成员: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和《主协议》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开通后,结算成员在办理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时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业务
1.交易品种: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2.收费对象:出质方
3.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4.收费标准:120元/笔(单券种)
200元 /笔(多券种)
5、质押开始收费,到期解押不收费
二、收费时间、缴费方式及查询方式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见附件)执行。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收费办法》予以公布。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6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