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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仿真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仿真交易会员单位:
  根据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市场对合约规则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仿真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做如下修改:
  原第二十七条为:“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为:“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原第六十三条为:“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为:“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0%”。
  仿真交易规则其它条款不变,修改后的仿真交易规则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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