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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河南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9月29日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期、列席人员,拟定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责成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被认为宪法法律、政策、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命令、规章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或常务委员会转交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报告;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印发全体会议或提案人;
  (七)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的人选,提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八)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销职务案;
  (九)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审查承办单位对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讨论、研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草案)、报告(草案)、总结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重要专题报告;
  (十一)提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的办理意见;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现行犯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本市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十四)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指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秘书长提交主任会议表决。


    第九条    列入主任会议的议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事先作好准备,搞好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供材料或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主任会议表决议题,由全体成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在举行两天前,应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任同意,可以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由办公室作出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或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编发的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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