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财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益政办发[2003]5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朝阳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区两级收入范围,加强财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收入范围
  (一)中央、省下放的除工业生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市属企业所得税、利润市级分享部分(含市属企业所办经济实体所得税、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或承包租赁后缴纳的所得税);   (二)市属事业单位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含所办经济实体缴纳的所得税);
  (三)市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
  (四)七一五矿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五)益阳电厂及其独资或控股的各种经济实体和附属企业缴纳的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含个人所得税);
  (六)1995年1月1日后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兴办或为主引进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所缴纳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含个人所得税);
  (七)1995年1月1日后市属单位兴办或为主引进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银城大市场、益阳华天大酒店、益阳日报新闻大楼、爱丽丝朝阳路店)所缴纳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含个人所得税);
  (八)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朝阳开发区辖区内城建税);
  (九)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市本级和县(市)级预算收入(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追缴的市本级税款(追缴的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税款,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十一)市中心城区规划区70平方公里范围内除朝阳开发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各项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所得部分;
  (十二)市中心城区内的契税;
  (十三)市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十四)属市级的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
  (十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资阳区和赫山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政发[1995]21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属市级的各项税收。

  二、区级收入范围
  (一)所属辖区内除中央、省、市级收入外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原已纳入区级财政体制,现搬迁至城内其他区的国有重点纳税户的税收;
  (三)由区属或区以下单位投资新办或引进的生产企业、经营网点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缴纳的税利。

  三、市级收入征管
  (一)增值税、消费税、新办和中央下放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由市国税局朝阳分局负责征管;
  (二)除市属企业所得税、中心城区内城建税以外的市级地方税收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省下放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仍由原征管单位征收;
  (三)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市属企业所得税仍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四)市级城建税分别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资阳区地税局、赫山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五)市本级和下级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由市国税稽查局负责;
  (六)市本级和下级地方税收的查补由市地税稽查局负责;
  (七)市级收入除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税收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管。

  四、区级收入征管
  (一)辖区内区级收入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征收,并缴入区金库;
  (二)原已纳入区级财政体制,现已搬迁至其他区的国有重点纳税户缴纳的税收,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地缴库,即按原属级次缴入搬迁以前所在区金库;
  (三)区属及区以下单位新办或引进的生产经营地在中心城区内本区以外的企业缴纳的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跨地缴入新办或引进单位所属金库;
  (四)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将区级分享部分缴入所在区金库。专业银行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利息所得税先由纳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支行所在地将区级分享部分跨地缴入所属区金库。

  五、其他
  市级财税收入,由各征管部门直接缴入市金库;区级财税收入,由所在地财税部门按级次缴入各区级金库。各级财政、征收、国库、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中心城区收入的征收管理。对截留、挪用、转移市级收入和不按规定跨地缴库,而将非本级收入缴入本级金库的,要严肃查处。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益阳市中心城区跨地缴库企业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