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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 1995-09-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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