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面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服务。凡是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办理申报事宜,并领取相应的回执,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将不再直接受理申报事宜。在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告知书,由政务大厅统一对外发送。审批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批准文件。
二、到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领取相关通知和批准文件的经办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其中领取批准文件的,还需提交缴纳有关费用凭证、批准通知书及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领取人不是申请人的,需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除按照规定提交标准的纸质资料外,需提交同样内容、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制作标准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制定并公布)。
四、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有关要求,已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业务指南”中登载,各单位和个人可随时查询,也可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索取《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或拨打咨询电话(010―66558748)进行业务咨询。
五、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且未申请延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或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楼西侧。邮政编码:100812,联系电话:010―66558748,010―66558747(传真)。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