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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9]70号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和建设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发挥资源优势,依托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围绕农副产品转化和深度加工,逐步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起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省一级要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择优扶强,重点扶持建设50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力争在“十五”期间,龙头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每个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其中1/3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利税超过5000万元;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每个省重点龙头企业平均联结农户2万户以上。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挑选10~20家基础比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区域性重点龙头企业,使全省的区域性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左右,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覆盖全省的龙头企业群体。
  二、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资金扶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省政府确定用于龙头企业的贷款落实效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贴息,对于龙头企业的农业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研究推广以及对农民的专业性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棉基地建设等支农资金,以及农口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都要结合本身业务对龙头企业项目积极加以扶持。
  金融部门对各级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对少数负债多但产品适销对路、与农民利益连接机制较完善、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要按照“企业申请、银行评估、保证归还本息”的原则,注入急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有关部门要帮助具有优势的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股票上市、可转换债券和债券的发行。
  (二)实行税收优惠。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的厂房、市场、保鲜、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投资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龙头企业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的农林特产品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龙头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用地优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龙头企业经营所需(占)用土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占)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龙头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在征得农民集体2/3以上的多数同意后,与农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户占用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属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视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视为改变耕地用途。要注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户可以将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租赁等。
  (四)允许收购自用粮。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需要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产销合同的,可直接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入市手续,领取《自用粮收购许可证》。
  (五)增加科技投入。龙头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省级各类科技开发计划;龙头企业每年用于科研方面的投入,不应低于年销售额的5%。
  (六)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给予工商登记注册;对规模较小,但对农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对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企业登记法规,及时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申请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集团,要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限额标准。
  (七)其他优惠政策。对要求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且产品能打入国际市场的龙头企业,可不受进出口权标准的限制,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争取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鼓励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创汇;龙头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并设立专项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作为对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风险损失的补偿,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抓大放小”和解困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豫发[1998]4号)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帮助龙头企业与农民群众结成多种类型的利益共同体,处理好企业与基地、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做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要通过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促进和保障龙头企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农业的领导同志主持、省有关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地、县都要把加强龙头企业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制订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搞好协调服务,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查一次,对不能很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要予以淘汰。对新涌现的发展速度快、带动能力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要及时递补为省重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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