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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交委(交通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7年春运时间为2月3日至3月14日,为期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期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调度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结合春运工作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认真制订春运工作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确保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调度工作,安排充足的运力和油料等生产物资,保证春运期间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运转。要继续发挥国有大中型公交企业在城市客运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挖掘潜力,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运输效率。要协调好各方面的运力和各种交通方式,重点组织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集散工作,确保乘客及时疏散。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公众安全,维护良好的春运秩序
  (一)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春运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一是要对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方面的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对所有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三是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实抓好落实;四是要在全体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中广泛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监管和安全运营的教育,确保乘客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规范和要求驾驶员做到: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窜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按序进站停靠,进站要减速,不得争抢站台车位争客、抢客;按时按班次发车,不得滞留站台揽客;按站停靠,不得随意停车甩客、载客;按规定进行休息,不得超时劳动、疲劳驾驶;车辆运行遇冰雪、大雾、暴雨、扬尘等恶劣天气和通过渡口、桥梁、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车辆和乘客安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辖区内的公交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管。对管理机制、管理人员、运营车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对于以各种形式挂靠、转包的,责令限期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逾期不改的,坚决清退出营运市场。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更密切配合公安、武警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公交、地铁沿线和车站、码头的治安工作,集中力量查堵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乘坐车、船、地铁的行为,确保春运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春运期间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首要大事来抓,坚决扭转个别地方和企业因片面追求利润而多拉快跑、事故频发的情况,克服麻痹思想,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杜绝各类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文明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春运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在公交系统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树立“乘客至上,热情服务”的思想,结合开展创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文明企业”、“文明线路”等活动,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同时各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态度恶劣及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制度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春运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认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于2007年3月21日前,将2007年城市公共交通春运工作总结书面报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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