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3]117号
湖南省文化厅: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费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3]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
每套150元(含正本和一个副本及副本皮外壳、正本铝合金外框),如需增加副本,每本10元(含副本皮外壳)。工本费在新发证以及因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需进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收取。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