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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驻马店车站电子轨道衡和地磅继续收取过秤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07号
 郑州铁路局,驻马店地区物价局:
  驻马店地区物价局《关于驻马店车站南货场继续收取过磅费的请示》(驻地价工字[2000]13号)、《关于驻马店车站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请示》(驻地价工字[2000]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装载超重问题,同意驻马店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对使用地磅的发送货物继续收取过秤费。过秤费收取标准整车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百公斤0.40元。允许车站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适当下浮过秤费收费标准。
  二、收取过秤费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过秤费不得重复收取。收费方法和标准,必须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接受货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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