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07号
郑州铁路局,驻马店地区物价局:
驻马店地区物价局《关于驻马店车站南货场继续收取过磅费的请示》(驻地价工字[2000]13号)、《关于驻马店车站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请示》(驻地价工字[2000]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装载超重问题,同意驻马店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对使用地磅的发送货物继续收取过秤费。过秤费收取标准整车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百公斤0.40元。允许车站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适当下浮过秤费收费标准。
二、收取过秤费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过秤费不得重复收取。收费方法和标准,必须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接受货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